暖气不热引起的纠纷

2021-08-30 21:11 | 407 浏览 来源:欧德宝
摘要: 近期,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案件。被告某某公司的暖气由天水供热公司供暖。自2016年—2021年被告某某公司共拖欠原告供暖费123200元,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,故诉至法院。庭

  

  近期,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案件。

被告某某公司的暖气由天水供热公司供暖。自2016年—2021年被告某某公司共拖欠原告供暖费123200元,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,故诉至法院。

庭审中,被告辩称我公司餐厅一直承包给他人经营。2016年—2020年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催收过供暖费,直到2021年才通知缴费,这期间我公司将餐厅承包给两个人,现在的承包人是2019年开始经营,所以2019年—2021年两个采暖期的供暖费现在的承包人会负担,2016年—2019年期间因原告未催收,被告对承包人欠交供暖费的情况不知情,该承租人现已无法联系,故该部分费用应由原告向原承包人主张;二、被告房屋为四合院,其中有两间房屋内一边墙的暖气片不热,且就算关门经营室温也达不到供热标准;三、2018年房屋外面的供暖管道破裂,导致被告延迟取暖10天左右,最后管道由城投公司维修;2020年—2021年采暖期,因房屋外面阀门损坏无法供暖,为此被告在市长留言板留言,也向12345热线投诉反映,后原告答复称该阀门不属于他们负责的一级管网范围,最后被告购买了阀门由原告免费更换,导致被告延迟取暖一个月。

法庭结合庭审认定:原告已给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了供用热力服务,被告亦予接受,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。供用热力合同成立并生效,被告不按期交纳供暖费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2016—2021年供暖费12320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原告要求的滞纳金,因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,对滞纳金亦没有约定,但某某公司的迟延支付行为导致原告资金不能及时回笼,给其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,故对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,但对计算标准,根据法律规定,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。对某某公司辩称其延迟取暖及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问题,因其延迟取暖并非原告原因造成;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》规定的室温标准仅是针对居民热用户,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力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,而本案双方未签订合同,故某某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。

暖气不热应及时向供热公司反映于沟通,双方查找原因,协商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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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来源:秦州法院】

  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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